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连带责任
平湖法律咨询
2025-04-22
1.股东未足额出资,在特定情况下要担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比章程定价低很多,交付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没履行好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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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担责;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全面出资股东担责,设立时发起人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当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有义务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未全面出资情况,公司的发起人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且发起人担责后可向该股东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如果您在公司股东出资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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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在法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担责,这能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全面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发起人也需连带担责,可增强债权人受偿保障。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的审核和监督,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严格评估和核查。
股东自身要诚信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等方式,了解股东出资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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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存在此类问题,公司发起人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提醒:
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未足额出资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同公司情况和案件细节不同,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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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的情况,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主动补足差额,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关注该出资情况,若出现问题积极配合解决,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交付出资股东追偿。
(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可收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证据,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要求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没履行好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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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担责;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全面出资股东担责,设立时发起人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当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有义务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未全面出资情况,公司的发起人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且发起人担责后可向该股东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如果您在公司股东出资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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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在法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担责,这能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全面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发起人也需连带担责,可增强债权人受偿保障。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的审核和监督,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严格评估和核查。
股东自身要诚信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等方式,了解股东出资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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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存在此类问题,公司发起人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提醒:
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未足额出资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不同公司情况和案件细节不同,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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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的情况,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主动补足差额,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关注该出资情况,若出现问题积极配合解决,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交付出资股东追偿。
(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可收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证据,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要求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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